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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給病歷影本、超收費用 醫院應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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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財團法人醫療改革基金會於昨日(11月22日)記者會所提醫院刁難病患,病歷複製本要價2千元等情事,查醫療法第71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同法第102條處新臺幣1萬至5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其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另同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違犯者依同法第103條處新臺幣5萬至25萬元罰鍰。
為維護民眾權益,衛生署發函各衛生局,請衛生局確實依病歷複製本收費原則辦理,其原則如下:
一、收費上限為病歷複製基本費200元,每張紙5元,傳統膠片之影像病歷(X光片、CT、MRI、內視鏡及超音波檢查資料)每張200元。
二、前項所稱基本費,包括醫療機構提供該病歷複製本所產生之病歷調閱、歸位等人力及影印機等相關成本,醫療機構不得再行額外收取掛號費。
三、各醫療機構得於該收費上限內,依其實際狀況及需求,訂定收費標準,送衛生局核定。衛生局得依各縣市實際生活消費水準,於該收費上限自行調整費用。
民眾向醫院申請病歷複製本,遭醫院以需醫師或院長同意,甚至有不合理收費的情形時,請向各衛生局醫政單位申訴(聯絡電話如附表),衛生局查明後,將依法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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