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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公告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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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於5月2日以衛署食字第0960400307號正式公告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依該公告,在未來3年內,將針對食品業別以分階段方式強制規定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未來該食品產品責任保險之實施,除更加落實食品業者應就其製造之食品,負自主管理之責任外,對消費者在食品消費爭議上有更實質之保障。該公告內容可由衛生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之「新聞公告」-「衛生署公告」/「食品衛生處」區查詢。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1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定之」。據此,衛生署經多次與食品業者、保險業者及政府其他有關單位,針對「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險」之食品業別種類、規模、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等,召開協商會議,而達成相關內容之共識。並分別於95年3月27日及95年8月8日二次預告草案,將相關意見彙整納入。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內容,除對食品產業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應事先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將保險範圍作明確之規範外,另在最低保險金額、保單自負額、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代位求償等保險契約項目亦有相關之規定。
至於在實施時程的規定上,在未來3年內,將以食品不同業別分階段之方式來施行,第一階段之冷凍調理食品業、乳品類及飲料類之施行日期,為「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正式發布日起1年後。即冷凍調理食品業、乳品類及飲料類之業者,必須於97年5月2日前完成相關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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