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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依據 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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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依據
Q:決定討回公道的同時,可能要蒐集的資料有哪些?
A:1.蒐集證據:證據可分物證及人證。
(1)物證:物證中最重要的是病歷資料,能夠影印之資料盡可能全部影印,包括病歷、醫囑單、護理紀錄等文字資料,甚至包括點滴袋、藥袋等現場能夠蒐集到之物證。當然照相也是重要的方法,可以將有關地點位置及情形拍照存證。
(2)人證: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其他同房病患的訪談。盡可能談話時有第三者在場,他日需要時可以作證(當然以醫療為限);如能在公開場合錄音或錄影的話,他日更可以存證。但錄音、錄影、照相都應注意,不可觸犯妨害秘密罪。
2.蒐集醫學資料:釐清醫護人員醫療過程及各項處置可能有的疏失為何。
(1)詢問認識的其他醫生。
(2)查閱相關醫學書籍、期刊等,看不懂的就想辦法問。一個醫生要面對非常多的疾病,而病家只要針對切身相關疾病深入鑽研。許多醫療糾紛當事人在投入許多精力之後,對特定疾病的瞭解不一定會比一個不用功的醫師少。
3.釐清法律問題:確認可能的醫療疏失為何後,繼續瞭解現有法律對該疏失的規範為何。雖然不一定選擇提起訴訟,但可瞭解自己有多少籌碼可與醫院/醫師進行解決方式之磋商。
Q:我為什麼無法跟醫院拿到病歷?
A:1.病歷保存時限
醫療院所應保存十年(醫療法48條、醫師法12條),與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年的請求權時效一致。如果超過時間,通常無法取得病歷。
2.依法民眾尚無「完整病歷」(全本病歷)之請求權
(1)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配偶、親屬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工本費,由病人負擔(醫療法51條)。
(2)醫院對出院病人,應依病人要求,掣給出院病歷摘要(醫療法52條)。
(3)病人有「病歷摘要」的請求權,但「病歷摘要」並不等同於「完整病歷」。因此醫院經常根據此法,拒絕給病人完整病歷。
3.醫療法修正草案賦予病人完整病歷請求權,但該修正條文尚未通過。(註:草案第六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Q:我如何拿到病歷?
A:1.署立醫院不得拒絕病人索取完整病歷
全國衛生署立醫院(也就是原來的省立醫院)看病,不必等到醫療法修正草案通過,就可以向醫院申請全本病歷影本。只要是病人本人向醫院申請,申請後三日就能拿到自己完整的病歷影印本。衛生署所屬醫院訂定的收費標準是每份病歷影本必須繳納「醫師檢視服務費」新台幣一千元,「病歷複製費」為二十張以內免費,超過部分以每十張為一個單位,每十張收取一百元,未滿十張需以十張計算。(資料來源:衛生署網站http://www.doh.gov.tw/newverprog/proclaim/content.asp?class_no=1130&doc_no=3581)
2.留下醫療院所拒絕給予完整病歷之交涉紀錄
對於拒絕給予完整病歷之醫療院所,除留下本身和院所交涉索取病歷之紀錄外,可考慮直接發文向該院所索取(以留下文字紀錄),並將副本寄給衛生署、地方衛生局、關心醫療問題或本身選區之民意代表及消基會、醫改會等民間團體,透過社會力量共同關切民眾無法取得本身病歷之醫療人權不彰問題,如此將除可能有助於個人取得病歷外,更重要的是凸顯問題以促使醫療法修法盡快通過保障人民的病歷請求權。
3.請檢察官協助取得病歷。
Q:病歷可能有什麼問題?
A:1.醫師病歷的寫法
醫師通常以英文方式書寫病歷,一來較不怕病人看得懂,二來在醫師的養成教育中,就是以英文方式被教導,但英文非醫師母語,難免會寫錯。而且書寫方式過於簡略,若有事件發生,醫師的陳述與病歷記載二者之間往往差異很大。
2.病歷的篡改
病歷係人為制作的,且由醫療人員保管,部分不肖醫療人員可能偽(變)造病歷,以推卸責任。然而即使是變造過之病歷,當事人仍有蒐集取得之必要,概因事後修改仍難免有疏漏或前後不一之處,仍可能有助於當事人拼湊瞭解當初之醫療過程。
Q:決定討回公道方法的評估條件有哪些?
A:1.我想要討回的「公道」是什麼?
一般當事人想要討回的公道可能有:
(1)一個合理的解釋;
(2)醫院/醫師誠意的道歉;
(3)如果病患還在,負責病患所有後續醫療照顧;
(4)醫院/醫師記取教訓,提出具體改進措施,避免同樣錯誤再次發生;
(5)對犯錯者的實質懲罰:假若犯錯者在醫術、醫德上有很大的問題,希望有解雇、吊扣、吊銷執照等處置措施;
(6)合理的金錢賠償或補償;
(7)刑罰制裁
(8)其他。
2.掌握的證據有多少?
3.醫院/醫師對該事件所表現之態度與解決誠意有多少?
4.時間成本:能夠花多少時間處理這件事情?
5.人力成本:過程中需要投入哪些人力?有多少人可以投入?
6.金錢成本:過程中可能需要的費用有哪些?是否有能力支付這些費用?
8. 結果評估:可能的正面結果有哪些?得到這些正面結果的可能性如何?可能的負面結果是什麼?我是否有承受這些負面結果的準備?仔細思考需要投入的成本和可能得到的結果,作為選擇處理醫糾方式的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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