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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診規定
 


保險對象到特約醫院或診所就醫,由於特約醫院或診所限於設備和專長,無法確定保險對象的病因,或無法提供完整的治療或所需要的檢查時,應該填具病歷摘要和轉診單,交給保險對象轉診。但病情危急時,應該先作適當的急救處置,才可轉診;如情況需要,應該通知接受轉診的醫院預先準備。
特約醫院或診所在接受轉診的保險對象後,應依醫療法的規定,門診在三天內,住院在十四天內,把處理情形和建議事項通知原轉介的特約醫院或診所。如果由於病情需要,須在接受轉診的醫院或診所繼續接受治療,也應一併告訴保險對象。對於已經不需要在該醫院或診所繼續治療,但仍須追綜治療的保險對象,應該轉回原轉介的特約醫院或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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