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別】:醫療情報 → 婦幼健康 |
線上諮詢 |
24191人觀看 |
|
回 婦幼健康 |
|
|
兒童權利公約(一) |
|
|
第 一 章
第一條(兒童之定義)
本公約所稱之「兒童」,係指所有未滿十八歲以下之人。然而適用於兒童之法律中,規定在十八歲以前就成為成年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禁止差別待遇)
一、 簽約國不得因兒童本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出身、財富、殘障、出生或其他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應尊重並確保其轄區內每一兒童在本公約中所揭櫫之權利。
二、 簽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免於因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族成員之地位、行為、主張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各種差別待遇或處罰。
第三條(兒童的最佳利益)
一、 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否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關所主持,均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
二、 簽約國應考慮兒童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依法對兒童負有責任之個人所應有之權利與義務,確保兒童之福祉與必要之保護與照顧,並以適當之立法和行政措施達成此目的。
三、 簽約國應對負責照顧與保護兒童之機構、服務部門與設施,特別在安全與保健方面,以及該等機關內之工作人數與資格是否合適,且是否合乎有權監督機構所訂之標準,作嚴格之要求。
第四條(權利的實施)
簽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的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實現本公約所認定的各項權利。關於經濟、社會以及文化的權利方面,簽約國應利用其本國最大可用之資源,於必要時可以在國際合作組織體制下,採取各項措施。
第五條(父母及其他人員的指導)
簽約國應尊重兒童之父母,或依其情節,因地方習俗所衍生的家屬或共同生活成員、其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依法對其負責之人,以適合兒童身心發展的方式,對正確指導兒童行使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時所應有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
|
|
※小叮嚀:投稿或引述文章內容請記得註明出處,以示尊重其著作財產權利,倘有疏漏之處也歡迎來信指教,謝謝。
|
|
|
投稿信箱 |
補充意見 |
|
|
門店升級雲端服務 →全門市 電子e化無紙作業系統← 適合*通訊行*醫美診所*實體門市 |
https://test.fixs3c.com
|
[推薦評價好店]-
4C快修連鎖門市
專業維修買賣 - 筆電 + 手機 + 電腦 + Iphone + Ipad
新北汐止店
(02) 7751-9182
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86巷22號
汐止修手機.汐止修iphone.汐止修ipad.汐止修筆電.汐止修電腦
新北板橋店
(02) 8257-3990
新北市板橋區四維路137巷10號
板橋修手機.板橋修iphone.板橋修ipad.板橋修筆電.板橋修電腦
桃園大溪店
(03) 387-4353
桃園市大溪區中華路210號
大溪修手機.大溪修iphone.大溪修ipad.大溪修筆電.大溪修電腦
台中市區店
(04) 2201-1289
台中市南區台中路140號
台中修手機.台中修iphone.台中修ipad.台中修筆電.台中修電腦
|
|
王師父專業牆壁切孔鑽孔引孔工程服務
牆壁鑽孔切割,牆面引孔鑽孔,地板鑽孔切割
台北鑽孔切割
三重鑽孔切割
新莊鑽孔切割
板橋鑽孔切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