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已向特約醫院申訴專責窗口反映,仍無法獲得合理解釋,則請聯絡相關業務組進行申訴。
各業務組轄區之縣市及聯絡電話
業務組別
| 轄區範圍 | 聯絡電話 |
臺北業務組
|
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宜蘭縣、金門縣、連江縣 |
(02)2348-6753 |
北區業務組
|
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
(03)433-9111 |
中區業務組
|
台中市、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 |
(04)2258-3988 |
南區業務組
|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 |
(06)224-5678 |
東區業務組
|
花蓮縣、台東縣 |
(03)833-2111 |
高屏業務組
|
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 |
(07)323-3123 |
健保局醫療申訴專線
0800-030598
消基會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
02-27001234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02-27417659
台北市衛生局
02-27287080
各地衛生局
1.相關申訴管道
(1)填寫申訴函,寄給衛生署醫政處。地址:台北市100中正區愛國東路100號
(2)衛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的可能方式有:
(a)通知健保局,審核該病例。
(b)通知醫師公會及地方衛生局查明本案是否涉及「過度治療」或其他應移付懲戒情事(醫師法25條)。
(c)如果已發生醫療糾紛,通知地方衛生局協助調處(醫療法74條)。
2.醫療糾紛事件處理方式
作業程序作業要領
一、分析糾紛內容,予以分類處理(一)人民陳情案件:
1.已進入司法程序,或通知原陳情人靜候司法裁決。
2.未進入司法程序者,將原案影印後,依糾紛醫院之轄屬分轉省、市政府衛生處、局調處。
(二)受託鑑定醫療過失責任之案件:依個案性質分轉一級教學醫院,請主治醫師以上之專家提供初步意見。
二、醫療過失鑑定案件提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整理教學醫院之初步意見,提會討論,並作成鑑定意見,送請司法、檢察機關裁判參考。
3.醫事懲戒處理方式
作業程序作業要領
一、由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檢送醫師懲戒移送書 衛生署收到醫師懲戒移送書後,即函請被付懲戒人於文到二十日內提出答辯。
二、請被付懲戒人答辯 本署收到答辯書後,即依據醫師懲戒移送書及答辯書作成審議書;未提出答辯者,即逕行審議。
三、作成審議書 將審議書提醫師懲戒委員會討論,並依據委員會決議,作成決議書。
四、作成決議書 將決議書寄達被付懲戒人、省(市)衛生處(局)及所屬衛生局、公會;被付懲戒人如不服時,得於文到三十日內聲請覆審;
屆時,如未聲請覆審,本案即告確定。
五、將決議書寄達被付懲戒人及有關單位 被付懲戒人如聲請覆審,即依據決議書及覆審聲請書,作成覆審審議書,並提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討論,作成覆審決議書,本案即告確定。
最後將覆審決議書寄達被付懲戒人、省(市)衛生處(局)及所屬衛生局、公會,由所屬衛生局執行懲戒事宜。
六、聲請覆審 衛生署收到醫師懲戒移送書後,即函請被付懲戒人於文到二十日內提出答辯。
衛生署醫療糾紛/申訴處理資訊
參考網頁
http://www.nhi.gov.tw/OnlineQuery/HospAppeal.aspx?menu=18&menu_id=931&webdata_id=3784&WD_ID=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