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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辦法推動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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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終身學習與實務能力嶄新的一頁---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辦法推動情形
行政院衛生署為配合全國11種醫事人員每6年依據繼續教育積點更新執業執照制度,提升護理人員專業素質,並擴大護理人員參與護理政策機制,立法院於96年1月29日修正護理人員法第8條,為此,行政院衛生署於97年6月20日公布實施「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於第8條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每6年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150點以上。並旋即於97年10月31日公告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護理學會、中華民國急重症護理學會、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等4個單位為護理人員積分認可單位。
同時,考量基層護理人員之執業環境,本署積極推動數位學習,於97年度部分補助台灣社區醫院協會辦理「社區醫療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資訊平台系統之輔導暨推廣計畫」,免費提供台灣地區護理人員網路課程網址:www.tcha-nr.org.tw);另外,台灣護理學會及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亦提供各該會員通訊課程,會員可至上述單位上課,申請繼續教育積分,台灣護理學會並於第29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98年起所有研習會活動將免收報名費,護理人員可至行政院衛生署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查詢課程相關資訊(網址:cec.doh.gov.tw)。
過去,護理人員因工作關係較少參與各項護理政策相關研習活動,自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公布後,由於相關活動均可申請繼續教育積點,護理人員參與公共事務的人數增加很多。此外,對於目前人口老化所需投注的長期照護人力,護理人員繼續教育亦可配合政府政策及健康照護趨勢,持續增進護理人員之照護能力,衛生署將以滾動式管理,監控課程品質,並尋求護理人員在最少的成本下,推動繼續教育制度,持續辦理座談會,傾聽基層護理人員的心聲,俾作為後續制度修正之參據。
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團體及個人申請審查流程.doc
20090204衛署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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