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醫院評鑑基準使用說明
一、本基準適用於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之醫院。
二、醫院評鑑基準應考量個別醫院之下列情形,選出合適項目予以評量:
(一)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床數、醫院或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
(二)醫院功能(衛生局登記之設置科別、及提供實質服務內容)。
(三)醫院之理念(一般醫療服務或特殊醫療服務)。
三、評量項目說明:
(一)基本項目:係指該項目適用任何規模之醫院。
(二)可選項目(可):係指該項非屬基本項目,可因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或依該院之功能或服務理念,於實地評鑑時依受評醫院實際狀況評量,即可為NA之項目。
(三)必要項目(必):為維持醫療服務品質與病人之安全,在整體考量下若未達到合格基準可能有影響病人醫療安全或病人權益之虞的評量項目,該項目之實地評鑑結果若未達C(一般水準)以上,則該章節成績即不合格,或須於事後補正。
四、評量機制:
(一)評量結構依五項式評量(A-E代表達成度),若不適用,則以NA(Not Applicable)表示。
A.完成達成
B.一般水準以上
C.一般水準
D.一般水準以下
E.不適當
(二)成績計算方式:
1. 評鑑基準評量方式分為A、B、C、D、E五等級,達C以上者(即A或B或C),該細項始為合格。
2. 新制醫院評鑑基準共分8大章,分別計算各章細項(已扣除「可選項目」之非適用細項)之合格百分比。
3. 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則該章視為不合格:
(1) 單章之細項合格比例未達60%以上。
(2) 任一必要項目未達C(即D或E)。
4. 各章節細項統計:
章節 項次 必要項目-必 可選項目-可
第一章 35 0 4
第二章 59 3 4
第三章 54 8 3
第四章 82 1 36
第五章 56 5 13
第六章 103 6 18
第七章 58 0 0
第八章 61 1 3
合計 508 24 81
註:其中4.7.1.2、5.5.1.3、6.6.2.2、6.6.2.3等均為必要項目,亦為可選項目,視受評醫院登記科別及提供服務而定。
管理組目錄
第一章 醫院經營策略及社區功能(35項)
1.1 確立醫院宗旨、目標及策略方針與向院內、外公告周知
1.2 醫院的整體性發展計畫
1.3 院長、副院長及部門主管之領導能力
1.4 醫院之經營管理
1.5 遵守相關法規
1.6 結合社區健康相關資源,推動社區健康照護工作
1.7 以社區為導向的健康照護活動
第二章 合理的醫院經營管理(59項)
2.1 財務管理及會計制度
2.2 確保醫院之經營效率
2.3 病歷管理
2.4 資訊管理
2.5 設施設備管理
2.6 醫療物料管理
2.7 外包業務管理
2.8 醫療糾紛處理
2.9 危機管理及緊急災難應變
第七章 舒適的醫療環境及照護(23項)
7.1 病人接待(導引服務)
7.2 提供醫療諮詢服務
7.4.1 塑造親切且人性化環境
7.6.3 確實執行醫院清潔管理
第八章 人力素質及品質促進(23項)
8.1 人力資源管理
8.2 員工之教育及進修
8.6.1 擬訂醫療品質目標及持續改善
8.6.2.1 管理組上次評鑑建議事項辦理情形確實且具成效
8.6.2.2 管理組評鑑資料填寫及實地評鑑簡報品質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