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主管機關如何預防醫院財務危機:
一、 防止過度擴張信用:依「醫療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財團法人醫療機構財產及基金之管理使用,應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監督;非經核准,不得對不動產為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因此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負起監督之責,對醫療院所提出不動產的設定抵押,應考量其風險承受度,尤其是負債比例或質借比例過高的醫療院所,應協助與其他體質良好的醫院進行整併,避免整體醫療市場重覆投資造成資源的浪費。
二、 防止五鬼搬運掏空資產: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因此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對財團法人醫院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長短期負債等,設有專人進行財務報表的趨勢分析,依財務結構、營運狀況進行分級管理,以便做好監督及控管機制,確保醫院的資產不得分配予任何人、包括董事,只能用做該院建院發展所需。
三、 提高公益董事設置比例:醫院若能確定財務能做到無私利可圖,每一分錢都用在醫療發展與研究,自然不會有什麼黑道、有心人士爭著當董事。依「醫療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財團法人醫療機構之董事,以九人至十五人為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目的事業專門知識。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的三分之一;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亦同。因此,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對醫院公益董事的設置比例進行普查,以落實醫療法的規定,讓專業主導醫院發展的方向,才是避免醫院資產遭有心人士掏空的根本方法。
四、 財務資訊公開透明:醫院既是捐資興建的公益慈善機關,定位上就屬「公共財」,其財務營運就應透明化訴諸公評。依「醫療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財團法人醫療機構,應建立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務,並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檢具年度結算及業務執行書,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備。因此,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醫院的財務報表,應有專業人士加以審查,以確保醫院資金流向能符合醫療及教學研究的需求。此外亦可考慮要求醫院將財務報表等資訊上網,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與公評,這樣才能嚇阻不肖業者濫用醫療資源,預先防範醫院營運發生弊端。
五、 嚴訂長短投資列帳處理:近一年來景氣反轉,資本市場盤勢不佳,有些一味追求業外收益的企業因抱了滿手上市股票,為避免提列股票跌價損失,乾脆將短期投資改為長期投資,如此一來,原本必須在損益表中揭露的短期投資損失,就轉為在資產負債表中揭露,投資虧損變成基金淨值的減項,達到利用財務報表的表達來操控損益。由於長短期投資之劃分,僅決定於投資之性質及目的,並未名確規範及定義,所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去瞭解所屬醫院長短期股權投資列帳處理方式,除了已取得所投資公司董監事席位或持股超過一定成數可列為長期投資外,其餘都應列為短期投資,以防範醫院借此掩飾虧損。
六、 成立互助保證基金:在經濟不景氣中,醫院面臨捐贈金額大量減少,金融機構緊縮銀根,又受限於法令限制,資金取得因難,因此有必要成立「醫療院所互助保證基金會」,藉由互保基金提供保證,協助輔導醫院取得融資。這項機制以使用者付費觀念逐步取代行政院衛生署醫療發展基金的補貼政策,降低政府財政負擔,藉以發揮協助政府的角色,為醫院從事財務融資保證及經營診斷輔導。這樣不但是結合融資與輔導的功能,成為協助醫院發展與轉型的橋樑,更可提供醫院財務管理、經營診斷等附加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