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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療論壇 → → 重大傷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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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quote]引用linda的文章:重大傷病請領 依據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等之員工應強制投保勞保。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勞保條例第19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第69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申請重大傷病與申請勞保殘廢給付是不同的兩件事,也就是說符合重大傷病條件不一定就能符合勞保殘廢給付標準,反之亦然。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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