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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    衛生署說明「國外醫師來台,違法攬客接受器官移植手術」乙事

    vivian   發表於 2007/10/25 0:52:50



未取得我國合法醫師資格之國外醫師,在國內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將以密醫處分;另國內醫事人員涉及境外器官移植仲介行為,將以違反醫學倫理或業務上不正當之行為處分 有關96年10月24日媒體報導「國外醫師來台,違法攬客接受器官移植手術」乙事,衛生署表示,未取得我國合法醫師資格之國外醫師,在國內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依醫師法第28條之規定,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此外,醫師及其他之醫事人員,皆為第一線接觸病人之人員,其專業之意見,往往為病人所最尊重與依賴。為免醫事人員有仲介境外器官移植的違背醫學倫理行為,衛生署業於95年8月4日公告,醫師若涉及下列之行為,將依違反醫師法第25條第4款「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之規定,移付懲戒,如係其他醫事人員涉及前開事項,則以「業務上不正當之行為」,依各該專業法規處理,請醫事人員切勿進行不當招攬: 1、不論有無收取費用,介紹病人至器官移植之仲介機構或仲介人處所者。 2、不論有無收取費用,介紹病人至當地法令未禁止器官買賣或仲介、器官來源資訊並未公開透明、國際輿論明確公開抨擊有違反人權或違悖醫學倫理情事之國家或地區接受器官移植者。 3、直接聯絡境外器官移植機構,並仲介病人至該境外機構接受器官移植者。 4、親自帶病人赴境外進行器官移植並收取酬勞者。 另外對於來台的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其邀請單位,如果來台之後從事不符原申請目的之活動,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處理。衛生署再次呼籲社會大眾踴躍響應「延續生命之美,發揮永恆之愛」器官捐贈理念,造福等待器官移植之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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