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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    藥物廣告,不得以贈品方式行銷,衛生署再次提醒消費者勿向來路不明者購買藥品

    tiffeny   發表於 2007/9/21 0:27:45



為有效防杜違規電台廣告危害,衛生署持續於96年度與「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建立政府與民間聯合監督機制,針對全國電台行銷不實或宣稱療效產品和廟宇神壇之驗方是否涉偽禁藥,擴大進行抽購與調查,以提醒消費者勿相信不實或誇大之藥物廣告,並增進安全用藥之觀念,進而杜絕不法藥物之流通。 為保障民眾健康,針對地下電台、流動賣『藥』販等非法管道賣『藥』(大部分為宣稱療效之產品,例如:食品)等問題,衛生署96年已加強增加編列預算,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加強查核流動賣藥販及地下電台違規販售宣稱療效產品,設置檢舉專線,並結合婦女、老人團體與社區型組織進行衛教宣導,定期發布新聞,以提醒民眾注意等業務。 衛生署再次提醒消費者藥物廣告,不得以贈品方式行銷,且勿透過流動賣『藥』販等非法管道或向來路不明者購買藥品,在無法確認藥品之安全性,亦無藥事人員提供專業用藥諮詢服務,對健康危害極大。 衛生署呼籲地下電台、流動賣藥販等非法管道賣藥(含醫療器材)者勿以身試法,依據藥事法規定,非藥商刊登藥物廣告,可處20至500萬元之罰鍰,經查核為製造或輸入偽禁藥者,最高更可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及2千5百萬元之罰金,供應及販賣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5百萬元之罰金,另依據藥事法第68條規定,藥物廣告不得以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例如:贈品),違者可處3至1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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