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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兒科-甄審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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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兒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民國77.09.15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754427號公告
民國81.03.16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107724號公告修正第二點及第三點
民國82.10.13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26363號公告修正第二點、第九點、第十點及第十五點
民國82.11.04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272166號公告更正第十點
民國86.03.22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6013570號公告修正第二點、第三點
民國88.07.14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8023909號公告修正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十點
民國91.08.19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910050184號公告修正第十點
民國92.07.01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20031778號公告修正第十點
民國95.01.24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40062518號公告修正第十四點
一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小兒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 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凡在小兒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以上之小兒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之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且其證書尚於有效期限內,經本署認可者。
三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除當年外,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領有外國之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參加專科醫師甄審得免筆試。
四 筆試採用選擇題,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時間為三小時。其內容範圍,包括生長與發育、新生兒、感染、心臟、腎臟、血液、腫瘤、腸胃、遺傳、內分泌、新陳代謝、免疫、過敏、風濕、神經、精神、預防醫學及其他小兒科相關醫學。
口試內容包括:(一)生長與發育之認識。(二)臨床病例之診斷與處理。(三)圖、表解說。(四)疾病之病理診斷與處置。
五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六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七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八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報名表。
醫師證書影本。
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九 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之期限為六年。
十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條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三○○分以上,且六年中每年之積分不得有零分。
參加中華民國小兒科醫學會年會(四月份)每次認定積分三十分;學術演講會(十一月份)每次認定二十分;地方學術演講會(一月份、七月份)每次認定十分。
參加本署認可之學術演講每小時得認定為積分一分;發表論文者,每題論文報告,其報告人認定為積分三分,其餘之作者每人均為一分。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得認定為五分。
參加本署認可之繼續教育課程實際聽課每 45 至 60 分鐘,得認定為積分一分;擔任授課者每 45 至 60 分鐘得認定五分。
凡參加教學醫院小兒科例行教學活動(包括每月或每週之臨床個案討論、專題演講、讀書或雜誌抄讀會、科際討論會等),得檢具出席證明正本或附有參加人員簽名之會議紀錄影印本,向本署申請認定積分,參加每45至 60 分鐘之教學活動為一分;擔任負責報告或演講者每45至60分鐘為二分。
凡在教學醫院小兒科長期進修(一個月以上)期滿,經教學醫院發給進修(或繼續教育)證明者,得向本署申請認定為每個月積分五十分。
六年中發表有關小兒科科學論文於本署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雜誌,每篇第一作者積分十分,其餘作者每人均為五分。
小兒科專科醫師於證書有效期限內至國外醫院長期進修超過一年以上者,只要出國進修期間參加本會承認之醫學會議,且參加證明書(影印本)於該年度寄至本會者,不受六年中每年之積分不得有零分之限制。
十一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申請表。
符合第十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貳張。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二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十三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署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署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十四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畫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五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六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六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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